值班律师制度是什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一)性质
1、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值班律师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进行自行辩护,是对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重要补位,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3、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适用范围
1、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没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应该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三)地位
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2、程序选择建议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6、引导和帮助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7、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8、查阅案卷:自检察院对案件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材料,了解案情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和《高检规则》第296条第2款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五)派驻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六)保障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七)义务
1、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2、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实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