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法的法律内容
在法律上,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物。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奴隶,就像处置自己的所有物一样,可以买卖、赠与、继承,甚至屠杀和充作殉葬品。主人杀伤奴隶,不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是奴隶制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重要权利。如果他人杀死或伤害奴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只对其主人负责赔偿财产上的损失(《汉穆拉比法典》第219、220条)。如果盗窃或藏匿奴隶,协助奴隶逃跑,或者去掉他人所有的奴隶的标志者,则认为是犯罪,处以重刑,甚至可以处死(《汉穆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条)。除奴隶外,奴隶主的其他私有财产,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奴隶制法也都有极其严格的保护条款。如果奴隶侵犯奴隶主的财产,要处极刑。在《汉穆拉比法典》的282条中,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就有100多条,侵犯私有财产被处以死刑的条文就有30多条。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如果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他拘捕,带上足枷或手铐出售于国外,或处以死刑,乃至砍切成块(《十二铜表法》第3表第2、3、5、6条)。
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奴隶制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奴隶的无权地位,也明确划分了自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中国古代的礼,严格划分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维护着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地位和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关系,即所谓“别亲疏贵贱之节”(《礼记·三年问》),“序爵所以辨贵贱也”(《礼记·中庸》)。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统治者采取了“亲亲”、“尊尊”(《礼记·丧服小记》、《谷梁传·成元》)等措施。“亲亲”就是按照宗法关系来区分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任命官吏则任人唯亲。“尊尊”就是所有的平民和奴隶,都必须尊敬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奴隶主也要尊重上级奴隶主,不许“犯上”;还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礼记·曲礼》)。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奴隶制法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公开的阶级不平等的奴隶主专政的法。《十二铜表法》还在第11表以最残忍的法律规定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另外,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妇女的无权地位以及父权支配家庭的绝对权力,在奴隶制法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中国西周的礼规定“男帅女、女从男”(《礼记·郊特牲》),确保丈夫统治妻子、妻子从属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子女的命运也要完全听从家长的摆布,甚至父亲对子女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汉穆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古希腊、古罗马等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