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邢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一、要严格遵守执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

四、严禁对口罩、酒精、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五、经营者从事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告诫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屡查屡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