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规章是由什么制定的
制定军事规章的主体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军兵种有第二炮兵部队,大军区有北京、沈阳、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兰州七个。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武装力量的成功实践,是由宪法确立的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所决定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职权的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军的需要。
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
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是实现其领导武装力量职能的重要手段。制定军事法规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在我国现行的有关立法中,对于军队的一些特殊问题,通常授权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如审计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央军委根据这些授权,可以制定军事法规。一些法律中还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有关规定,如律师法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它们按照本法的规定,依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调整的对象是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因此,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只能在军队内部施行。对人的效力,主要是军人和在军队内工作的职员;其空间效力,主要是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军队管理的场所。
如果军事法规涉及地方内容,需要地方遵守和执行,应当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这时它的性质并不仅仅是军事法规,同时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同样,如果军事规章涉及地方内容,需要地方遵守和执行,也应当由军委各总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军事规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战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军事法文件。
规章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军事法文件。根据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的规定,战区、军兵种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本战区、本军兵种的军事规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可以制定军事规章,与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有同等效力。
法律依据
《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法规,战区、军兵种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军事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贯彻执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而制定具体规定、办法、细则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尚不成熟,先行以文件形式制定规定、办法等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
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必要补充。
第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作出规定的立法事项,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战区、军兵种先行制定军事规章。
被授权的战区、军兵种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原则,及时制定军事规章,不得将该项立法授权转授给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