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情感思维都有哪些含义?
在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促使法律人反射式地形成直觉判断;?在法律证成阶段,情感思维使法律人反思、分析之前形成的判断,运用情感论据加以证成,并通过赢得受众的情感认同来促进社会对该判断的接受。据此,法律人的情感思维具有以下三重含义。
(一)基于情感做出法律判断
在法律发现阶段,情感思维体现为法律人以自己的情感为惟一依据做出未经反思的直觉判断。“法律者,尤其是法官……经常发现,实际上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决定所依据的完全是另一种方式,即直觉地、本能地求助于是非感,实践理性,健全的人类理智(gesunder?Menschenverstand)。?”基尔希曼甚至认为,“几乎在法律的任何领域,科学的探讨开始之前,情感就已经选择了答案。”这些判断得到了当代学者的印证。
胡昌明教授通过对某地四家基层法院1060个盗窃罪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当事人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籍贯等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轻重产生了影响。?
社会结构因素产生的量刑差异往往又与法官的情感有关,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认同(主要表现为喜欢、同情)与自己相似的人。许多外国学者的研究也印证了法官对于与自己相像的律师或当事人容易产生同情。 在学者披露实证研究的结论之前,作为被试的法官基本都没有意识到社会结构因素通过滋生情感而影响其判决,有些甚至在看到报告后仍然拒绝承认。
(二)以情感作为证成法律判断的论据
在法律证成的阶段,法律人可以情感因素作为论据,理性地证成某个法律判断。此处的情感更多是指他人的情感。在古希腊,以情感为基础的论据是法庭论辩中最有力的三类论据之一。情感可以是做出某一法律判断的直接论据,即,由情感直接推出判断。?更多情况下,情感作为间接论据,通过成为效用的一部分而参与基于后果的证成。
(三)以情感赢得对法律判断的认同
法律领域不乏“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事例,这是因为说服是一种心理状态,多数情况下,情感认同比理性分析更容易产生说服效果。实践中,人们可能基于不自觉的情感而自以为理性地接受某一法律判断。因此,在法律人的判断于法律层面获得证成的前提下,了解情感的生成机制、把握社会的***同情感是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认同的关键。?这一点在有着近2000年历史的修辞学中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