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何意义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揭露、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人应得惩罚的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无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地位比较复杂,因此我们在讨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时候,很难避开种种责难和质疑。
为什么要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放纵了犯罪怎么办;过多地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社会的权利谁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怎么办
仿佛一提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就会与“放纵犯罪”、“帮助犯罪人逍遥法外”画上等号。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正当性问题,似乎有越来越多的人都在提出质疑,尤其是对于那些被告人有一定权势和官方背景的案件,一旦涉及被告人权利保护问题,通常都会遭到大量的批评。因此,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无保障的必要成为摆在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刑事诉讼是公民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一个领域。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如何有效地将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轨道的问题。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天然地存在着追求刑事追诉的最大化的倾向,从而将侦破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起诉被告人和制作有罪裁判,作为自己的诉讼目标,绝大多数嫌疑人、被告人最终也都能被确定有罪的现实,这便使得办案人员对刑事追诉秉持“政治正确的态度”,社会公众也容易将嫌疑人、被告人视为道义上的“敌人”,从而使得被害人更容易博得普通民众的深切同情。毫无疑问,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今天还不得不面对临着大量的禁忌。另外,从某种角度上说,刑事诉讼即国家机关依法限制、剥夺个人权利的活动。在侦查阶段,国家可以使用各种手段进行专门调查,也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因此可以说,公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都可能受到侵犯。
二、刑事诉讼是司法权利最容易滥用的领域。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刑事司法权。刑事司法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临下的权力,其行使以被告人的服从为条件,被告人无权选择或拒绝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制裁,由此决定刑事司法权在本质上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它极易被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又直接导致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无论是刑事侦查活动还是定罪量刑活动,都可能使某一公民的隐私、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受到剥夺。对拘留权和逮捕权的行使,会使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对嫌疑人身体和住处的搜查及物品和文件的扣押,会侵犯他的隐私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是以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告结束,这就会使被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受到剥夺。死刑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剥夺公民的自由,而罚金和没收财产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本身,既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非正义的。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角度来说,对嫌疑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当然是具有合理性的,从惩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角度来看,对那些被定罪的人适用刑事处罚措施,也是无可厚非的,可以说,要完成刑事侦查、检察、审判任务,就不可避免地要限制、剥夺嫌疑人的公民权利。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只要具备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也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一旦超越了法律的限度,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必然会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无理的剥夺和非法的侵犯。
三、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另一方面,嫌疑人、被告人首先是一个享有各项权利保障的公民,而并不必然属于十恶不赦的罪犯,国家不应当动辄对嫌疑人、被告人做出道义上的否定,所谓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过是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则而已,对于这些人,在法院没有确定有罪之前,必须给予其充分的权利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侵权危险是几乎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的危险。换言之,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民如何对抗国家公权力任意追诉的问题,国家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如何对待公民的一面镜子,体现了国家对待公民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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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