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关于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内容如下:
1、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2、、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计数与计量和统计表中的数值。代号、代码和序号。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均应用阿拉伯数字。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3、要求使用汉字的情况。公文中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例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须使用汉字。概数和约数。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也可以用汉字,但要注意照顾到上下文的统一。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须使用汉字。星期几一律用汉字。文中成文日期和部分结构序数须使用汉字。
4、可以灵活变通掌握使用的情况。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有的如遇特殊情形,为避免歧解,也可以灵活变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