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释义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释义也是有权机关作出、经国务院公布的,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如未经有权机关公布,该释义就不具主体适格性,也就不具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