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原则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原则如下:

“从发展的观点看,正义的观念是动态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民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变化”。正义经历了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演进过程。近代的正义观为典型的形式正义观。

其具体内涵可概括为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绝对自由强调个人自由不受任何外来限制,形式平等则要求从多样的法律主体中抽象出“同一范畴的人”而予以相同对待。这种观念的法律反映就是以“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所构筑起来的私法体系。

形式正义及其指导下的私法制度使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解放,促进了社会的飞速发展。它们在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平等,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的一致与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这种成功一方面源于近代形式正义观对人性的正确揭示,另一方面源于对当时社会条件以及人与人之间实际平等且地位频繁互换所做出的正确判断”。

一旦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其所基于的两个基本判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条件丧失,那么立足于开式正义的法律制度就会成为维护不平等和限制自由的工具。19世纪末期,原本平等的社会关系分化成雇佣者与劳动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垄断组织与中小企业等新型社会关系。

在这些关系范畴中,人们之间不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而是出现了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咨询信息的不对称,形式正义的法律规则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论身份,不分强弱;只论形式,不论内容;只论过程,不重结果,固执地坚持“同样范畴,同等对待”。

若继续坚持用形式平等和绝对自由的形式正义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必然会导致实质上的非正义,从而使法律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正是形式正义与传统民法的这种警境促使了经济法及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

经济法的这种正义理念突破了形式正义的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注重在“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的经济性领域”以倾斜的方式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以有限自由和实质平等为其基本内涵。

有限自由与绝对自由相对,是指实际上“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之法”。在完全自由的经济环境中,“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忽视他人和社会公***利益,甚至不惜滥用经济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