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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购买的房屋自2018年交房后一直无人居住。根据当时的相关条例规定,空置房可按70%比例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然而,当她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时,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装修,不算空置房。

极目新闻记者经多方咨询得知,根据当时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但判断房屋是否是空置房,则有一定的条件。

业主以无人居住为由申请物业费七折

吴女士在武汉洺悦府小区购买的房屋自2018年9月交房后,于当年10月向小区物业中心提交了装修申请,并安排装修公司入驻工地开始装修。然而,装修还不到一半进度,装修公司便因故停工,至今无法居住。

“从交房开始,我们就一直正常缴纳物业费。”1月19日,吴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展示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上面显示房屋总面积为86.09平方米,物业费为2.8元/平方米/月,每月需缴纳物业费241.05元。

直到近日,吴女士得知,根据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目前,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已将该规定删除。

但吴女士坚持认为,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物业费,应该按照七折收取。2021年12月起,吴女士多次来到洺悦府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表达该诉求。同时提出,根据当时的条例,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2018年9月及以前的物业费都应该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而非购房业主承担。那么,物业公司还应该退还2018年8月和9月两个月的物业费。

“一开始他们同意将多收取的物业费抵扣新增物业费,但后来又说要我提供房屋无人居住的证明,比如水、电、气使用量要在一定范围内。”吴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为了提供这些证明,她先后前往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司查询该房屋的使用情况。查询结果表明,其燃气尚未开通、未查到用水记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用电量为10度,均符合当时物业提出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又以房屋已经装修为由,再次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物业公司:办理装修就视为入住

19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的洺悦府小区一期。进入吴女士的房屋后,记者看到屋内除墙壁刷白,厨房、厕所部分贴上瓷砖外,几乎是毛坯状态,屋内客厅和房间内均摆放着装修建材等,并布满了灰尘。

随后,吴女士带着记者来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是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项目负责人闫先生出面接待并解释称,虽然2019年之前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但吴女士早在2018年10月就开始装修,就算已经入住了,不能按空置房享受物业费七折优惠。闫先生承认,管家会定期巡楼,吴女士的这套房屋确实没有人居住在里面,但因为已经办理了装修,所以并不符合空置房的条件。

1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武汉市房管局咨询。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装修后虽未入住,也不能算空置房。因此,吴女士的房屋确实不属于空置房。

对于吴女士要求免除2018年8月和9月的物业费诉求,物业负责人则称,交房是指达到交房条件的集中交付,开发商集中交付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和7月两次,“就算是7月交房,也应该从当年8月开始收取物业费。”因此,吴女士的这一诉求也无法达成。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如果开发商于2018年7月集中交付,吴女士最晚可在收到交房通知次日起计算30天,即第31天视为交房。如果业主有正当理由,则应以开发商实际交房,业主实际收到房为交付行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