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可以开罚单吗?

法律分析:根据《人民警察法》及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辅警(交通协管员),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辅警单独拍照取证、贴“告知书”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取证、认证和处罚。这是法律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强制性规定。辅警贴单是属于一个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即便是后续的比对、处理、处罚的工作是由人民警察全部操作,但是处理违停车辆的凭证依据还是由辅警搜集提供的,这就导致该处罚决定的取证主体和过程都存在违法性。同时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协警为接受交通警察指导和监督、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其工作方式只能是劝阻和疏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更无调查取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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