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6.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的责任;
7.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责任;
8.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9.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10.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责任;
1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12.对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13.依法办理会计工作移交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果违反以上法定的会计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