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裁决书下来就是结束了吗
法律援助裁决书下来后,并不是援助案件的结束。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受援人可以拒绝法律援助。同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发现受援人经济条件变化、或者案件处理情况发生变化,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者申请终止法律援助。如果受援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同意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民事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保全费用,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行政案件:因受到行政决定侵害,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其他法律事务:经济困难人员在其他法律事务中需要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人自身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
2、有诉讼请求:申请人需要有诉讼请求,即有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
3、诉讼请求合法: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申请人的行为无过错:申请人的行为无过错,即申请人未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纠纷有关的合同、协议等;
5、法律援助申请符合规定: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需符合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如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等。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机构的裁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法律援助对象需要执行裁决或者判决,需要通过法院等途径获得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