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宣传费的界定
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广告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二、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应该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