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权利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定义有好多演说呢:
1、恶意说。此说从主观角度出发,将权利的滥用归结于以行使权利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之恶意,认为“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固不免使他人发生损害,然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则属权利之滥用”.《德国民法典》即为此学说的典型代表,该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2、本旨说。此说将权利滥用归结于对法律设立权利主旨的违反,认为“权利滥用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之社会性)因而法律上遂不承认其为行使权利之行为之谓”.该学说以社会本位为其出发点,认为权利的本旨在于权利的社会性,行使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瑞士民法典》即采此观点,其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3、界限说。此说将权利的滥用归结为对权利行使正当界限的超越,认为“权利滥用者,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超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西方法学家约瑟朗德亦持此观点,他认为“权利存在于将要实现其作用的范围内,超越出这一范围,权利享有人就超出或滥用了权利”.如《巴西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因权利正常行使所为的行为,非属不法”,即从其反面来讲,“非正常的权利行使属于不法”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4、目的与界限混合说。此说采本旨说与界限说之融合,认为“权利的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7].如《波兰民法典》第5条规定:“如果某人以作为或不作为而取得有悖于法典的社会经济目的和社会***同原则的利益,即认为是滥用权利”即属此类。
对于构成要件:
1,要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2,须造成客观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