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和国宪法的第四章 政府
第十六条 (1)***和国行政权之关系内政、外交事务者,属于总统以政务委员会为其辅佐。
(2)凡本宪法各条文规定有关于总统职权之处,均含有总统受政务委员会建议而行之意义,但有他种之明文规定或必然不适用此种解释者,不在此限。
(3)本条第1、2两项之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十条关于任命各部部长,或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①款或第四十七条、或者关总统行使职权之宪政惯例等所规定之总统权力之行使。
第十七条 政务委员会由依第二十条规定任命之各部长组成之。
第十八条 (1)***和国国玺,内刻国徽,外刻“南非***和国”诸字。
(2)国玺由总统经管,除总统另有规定者外,凡在未行宪以前需用皇玺,南非联邦皇玺、或总督大玺之公文,均改用新玺。
第十九条 (1)总统以国家行政首长之地位所表示之意思,应以其签名之文件为之。其所签署之每一文件,须有一部部长之副署。
(2)总统签字之文件,须依第十八条之规定用玺,以昭慎重。
第二十条 (1)总统设立各部,得任命各部部长,主持政府各部事务,人数不得超过十八人。
(2)依照第一项所任命之部长之去留,全凭总统意向,部长在任期间即视为***和国部长。
(3)倘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或就任部长后成为一院议员,非议员而受任为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倘某部长在故不能行使该部职权时,总统得指派其他政务委员代理之,以代理其全部职权。或权代理其一部分职务。
(5)部长未就职或未成为政务委员之先,应对总统或其所指派代表作如下之宣誓:
“余某某仅此对上帝立誓,效忠南非***和国,尽部长与政务委员之职责,服从***和国宪法与本国法律,尽言尽智,保守秘密,竭一己之忠心与能力,以完成余之职守。
天其佑之。“
(6)1909年南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且为本宪法未生效前所成立之各部,应视同本宪法本条所规定正式成立者;又同法第一项规定任命之部长,在本宪法未生效前主持部务者,应视同遵照本宪法规定而正式任命者,然仍须遵照第五项规定先行宣誓,再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1)总统得任命副部长,辅助部长执行一部职务,但总数不得多于六人,副部长之任期凭总统之意向为去留,副部长以副部长之名义可代表部长,或执行该部经管事务或法律规定或部长随时交办之事。副部长非政务委员。
(2)前项所述副部长于未就职之先,应向总统或其指定代表人举行宣誓,誓词由总统规定之。
(3)倘非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或就任副部长后成为一院议员,非议员而受任为副部长者,其任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本宪法未生效前,依1909年南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命之副部长,应视同照本宪法本条规定正式任命者,并应继续宪法未生效前南非法所赋予之权利与职责,一如部长依本宪法赋予之权力所委托者,此等副部长仍应遵照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宣誓。
第二十二条 ***和国公职人员之任命与解职权属于总统,大宪法或其他法律或总统将任免权另行付托其他机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七条之特殊规定外,***和国政府所在地定于普利托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