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是什么职业

伯尔曼

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中文名:哈罗德·J·伯尔曼

外文名:HaroldJ.Berman

国籍:美国

出生地: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

出生日期:1918

逝世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职业:法学家

毕业院校:耶鲁大学

代表作品:《法律与宗教》《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个人简介

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1918年出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Hartford)。

1947年,29岁的伯尔曼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转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爱莫蕾法学院,直至去世。

2007年11月13日在纽约逝世,享年89岁.

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法律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个人作品

伯尔曼的专著被译为中文的有两部,也可以说是其代表作:《法律与宗教》和《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他的重要著作还有《信念与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谐调》《法律与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冲击》等。

伯尔曼教授获得了许多名副其实的荣誉。他著作等身,***出版了25本专著,发表过400多篇学术论文。为他赢得最高学术声誉的是《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1983),他的这部代表作被译成了德、法、中、俄、波兰、西班牙、意大利和立陶宛语,而他的其他作品被译为他国语言的总和达到20种。他的重要著作还有《信念与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谐调》《法律与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冲击》等。

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是他的一个演讲录《法律与宗教》。伯尔曼曾在众多国家开设讲座,发表演讲。作为当代最杰出的社会主义法专家,他去苏联和俄罗斯考察就达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尔曼两次来过中国。

个人法律思想

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伯尔曼教授这一代学人往往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对西方文明的整体忧患,也是对世界文明的一种忧患。1920年,当德国那位忧世伤生的大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带着他的骑士风度,以56岁的学术壮年离开人世的时候,伯尔曼才两岁。而早在1916年,伯尔曼出生前两年,韦伯就提出了震动后世并深刻影响20世纪学术思想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命题。韦伯认为,资本主义革命之所以在西欧发生并且成功,是因为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的发生做好了精神准备。

这一思路以及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成就(如理想类型、价值无涉等)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学人,伯尔曼是韦伯在法学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一个典型象征。

但是,伯尔曼教授受韦伯的影响,他们具体的研究路径以及研究结论却泾渭沟渠。韦伯所有思想的核心命题,元概念是世界的理性化;而他对理性化利弊的深刻洞见,使他几乎成为一个痛苦分裂的思想家。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有过一个著名的预言:“没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也许,伯尔曼一生都在回应韦伯这一悲观的预言。

伯尔曼教授在韦伯所谓的世界祛魅之路上踽踽独行,力图寻找到克服理性化以至僵化的方法。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传统延续,于是他想到了古代传统在现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对理性化负面的可能抗拒。他从中世纪的教会法、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商法中,寻找软化当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统治的法门。他尤其从宗教信仰及其仪式中寻找法的神圣渊源,以及支撑它的心灵根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可能在中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话,其背后所表达的伯尔曼的学术思想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同的内核,例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回应了韦伯的祛魅命题,于当代中国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谓对症之药——也正是《法律与宗教》畅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深层原因。

伯尔曼深知要从铁笼中脱困的难度。即便如此,他依然不愿意仅仅停留在批判上,而是像他的前辈韦伯一样,要做一个预言者。他在批判当代法祛魅化的同时,积极构想可能保持人们法律情感的方法。他想到的是世界法以及公民社团这两条路径,他充满信心地宣告,人类进入第三个千禧年,各个民族本有的神意历史在存异却未必求同的基础上,将获得各显风采的世界法。这种重提历史法学的路径,与一般的全球化论者自然大不同,而与当代诸多中国法研究者心有戚戚,也就不奇怪了。

伯尔曼教授已溘然长逝,他所构想的世界法尚未见其迹,韦伯的深刻悲观依然高悬在我们头顶。但是,我们毫无疑问地应当感谢伯尔曼教授,感谢他对人类未来仿如信仰的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