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以户的名义***有。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有。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是可以继承的。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申请宅基地时,集体经济组织会对农户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根据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将审核通过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登记在册,记录在用地审批表中。凡登记在册的成员***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有房屋所有权。由于宅基地使用以户为单位,而户内成员因婚丧嫁娶等因素会有增减,则宅基地使用权***有人随户内成员增减而变化,仍以户为前提***有。房地一体,房屋所有权人也伴随户内成员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比如,子女与原来的大家庭分开,单独申请宅基地并建房。另立门户后,不再对原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被认定为原来房屋的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