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我国三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诉讼证据有三大特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证据的客观性
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3.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3.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
(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
(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三、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2.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