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第37条内容,具体如下: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3、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第37条内容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