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吗?
小区公***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
法律分析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有的部分,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有,但属于城镇公***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有,但属于城镇公***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有。其他公***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有,至于开发商是不是将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在所不问。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有。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业主***有,也有例外: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有。小区内的城镇公***道路占地和城镇公***绿地占地,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有部分。在规划时就确定属于某个业主所有的绿地,就应当归个人所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附赠的花园,究竟应当归属于业主***有还是业主单独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合同已经约定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有部分享有的***有和***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