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的文件解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通俗讲,也叫反映情况,上访等。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系统地设计了信访活动的法律程序和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从信访人的角度讲,极大地赋予了信访人申诉建议的权利。余伟安律师根据多年律师工作经验,通俗化地总结了以下十条经验供大家学习交流参考。

1、坚信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信访案件,往往牵扯多个机关或者部门的利益,被信访的单位也往往是有权有势,作为信访人只有一个武器,那就是法律。所以,信访人必须坚信法律的公正。

2、熟悉信访制度受案范围及程序。

毋庸置疑信访不能代替司法。所以对信访制度受案范围及程序及作用要有清晰的认识。各地信访接待机构及具体程序又有很多不同。比如,首先应该了解《信访条例》规定。其次,应该了解当地的信访规定或者具体行业的信访规定。比如,工会信访和公安信访都有具体的不同规定。在具体的信访活动中,你要了解接访单位的主管部门及领导,了解主要领导接待日,做到事半功倍。

3、整理高水平的信访书面材料。

作为接访单位,大都有怠惰情绪,如果说你只有口头信访,而无书面材料,则接访单位不会重视,也大都不会有处理结果。信访书面材料的重要性:一是书面材料是你信访的物证,接访单位接收了书面材料则必然要备案要报告。如果不是书面材料,接访单位有的直接拒绝,有的口头简单应付,自然也不会重视上报。二是书面材料能够清晰的反映信访事项,比口头表述更能做到以理服人。三是高水平的信访书面材料象匕首利剑,真正换来信访案件的解决。所以,信访人找专业律师打造高水平信访材料是非常必要。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信访不是诉讼,很大程度上信访人缺乏证据或者本身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信访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启动接访单位的调查处理程序,而不是证明对与错是与非。

4、保持坚不可摧的斗志和的耐心。

信访被拒绝被敷衍,那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作为信访人,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要理性对待接访单位的拒绝和敷衍。坚强的斗志和耐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在信访活动中可以培养的。

5、合理利用各种法律资源和人脉。

法律是一个体系,信访是法律体系中的一脉。与法律牵扯的国家各类机关公检法机关人员、律师和公证员都是法律体系中的参与者,也会成为信访人可以利用的朋友,诉讼司法劳动仲裁等等一些列程序也可以作为信访的辅助手段。关键在于合理利用。

6、充分利用各种信访渠道和方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都是信访的合法方式。作为信访人要充分利用。实践证明,有时候一个电子邮件也许十次走访都有效。在这方面,信访人要充分了解信访事项和对口的接访单位。要对有关接访单位的办事程序和效力有相应的把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可以有效的节约信访成本,达到事半功倍。

7、象诉讼一样为信访准备证据

信访不是诉讼,但作为信访人同样要有证据意识。如果信访人能够象诉讼一样认真地准备证据。反映的情况和要求都有证据支持,那么对于接访单位绝对是有力的震撼,势必达到正式接访以及时处理的效果。在证据的整理工作方面,可以请律师把关。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的规范要求来做证据目录,做证据说明。

8、索要受理回执,避免接访单位推诿拖延。

信访接待回执(或信访案件受理通知单)很重要,信访人应该索要。如果只有信访事实没有回执,有些接访单位就不能落实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责任,有的接访单位会一直拖延时间不处理,甚至有的接访单位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对接访的事实拒不承认,而作为信访人没有证据与接访单位理论。

9、突击检查信访案件受理情况,避免有人作祟

接访单位和被反映的单位或者人可能会有利害关系,接访工作人人员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形。所以,信访人不能一旦被接访就寄希望于某一个接访部门或者接访人员。实践证明,有时候会存在接访工作人员表面应承,而实际上却偏袒包庇或者通风报信从中作祟的情况。作为信访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在第一次信访后突击走访接访单位以落实信访案件是否正式受理,落实接访人员是否有权接访,是否尽职尽责。从而避免不该接访的人员接访,避免不该接访的部门接访,避免信访案件泡汤。

10、依法信访,不做过激行为。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如果行为过激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那就适得其反。所以,信访人一定要熟悉信访条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信访,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