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投资过程中,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取得房地产的两种方式。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整售或散售)是房地

就股权和资产两种方式而言,适用于买卖双方的法规和产生的税务影响大不相同。因此从法律和税费两个角度分析收购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影响,从而确定买卖双方都能接受的最适合有效的收购方式至关重要。

(一)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利弊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优势: (1)对交易双方具有较好的节税效果,就该项交易行为对交易各方所产生的税负而言,若该交易采取的是股权转让方式,则转让方只需承担因溢价转让而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应缴纳的印花税,受让方只需承担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应缴纳的印花税;若该项交易采取的是定向增资扩股方式,则项目公司与认购人只需承担因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而应缴纳的印花税。 (2)交易手续简化,就该项交易行为而言,不涉及项目公司资产权属的变更,一般来说只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在特殊情形下仅仅会涉及交易行为的审批手续,如收购方为外国投资者或者交易标的物为国有产权等情形。 (3)投资回报期短,由于该项交易行为方式对于项目公司已进行的项目开发中的资产权属、报建手续均不产生实质影响,收购方只需以项目公司名义下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即可,无需重新办理建设手续,不必另行成立地产公司,即可直接进入实质性运作,大大缩短投资回报期。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劣势同样也很明显: 债务风险不易控制,股权收购仅涉及项目公司股东层面的变更,项目公司的债务并没有发生变化,仍需由项目公司继续承担。因此,项目公司未经披露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可能会在收购方收购控制项目公司后显现出来,由此陷入财务黑洞,从而对收购后的项目公司和收购方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二) 资产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利弊 资产收购房地产项目的优势: (1)可规避股权收购方式而可能给收购方带来的项目公司财务黑洞风险,因为资产收购的效果为项目公司某项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实践中主要为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即仅发生作为交易标的物的特定资产的权属从项目公司转移至收购方名下,而该资产之外的项目公司其他资产、负债均不会随该交易资产一并发生转移,仍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与收购方无关。 (2)具有抵扣税负效果,依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房产,可以每年按比例摊销或计提折旧,该等摊销额和折旧额可以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客观上起到了抵减收购方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3)交易流程简单,由于收购方不会因交易行为需要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风险,故只需针对拟收购的特定资产的权属取得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权属状况进行审查认定即可,而无需实施为摸清项目公司家底而另需委托诸如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开展周期较强、内容繁杂的项目公司财务与法律尽职调查。 资产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劣势: (1)交易手续繁琐,该交易行为涉及资产权属、项目批文的变更,要从立项开始,对项目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各环节逐一办理变更手续,有的甚至还有可能面临被调整用地面积、容积率、土地用途等及经济技术指标的风险。 (2)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负较重,收购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被收购方即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收购环节的税负较股权收购相对重很多。 (3)交易行为的可行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拟收购的资产为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话,则该资产的交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条的限制,特别是开发投资需达25%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