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怎样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的 历史题
建立在习惯法和判例法基础上的英国法律制度素以历史的连续性和渐进性而著称于世。一部千余年的英国法制史,就像一条波澜不惊的长河,和缓而平稳地向前流淌。即使在国内动乱、内战或革命的非常时期,也未出现大起大落地剧烈变化。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各个不同时期的“流速和流量”都是相同的。回顾历史,有几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是特别重大的,个别时期甚至可以说发生过特别大的变化。笔者认为,12——13世纪就属于这种革命性变化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并由此确定了未来英国法制独特走向和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变化做一综合考察,以展示该时期在英国法制史上的划时代地位。
司法体制的集权化和法制体制的统一化。
12世纪以前,英国虽然是一个政治统一的国家,但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未实现国家统一。在12世纪前700年间先后入侵英伦的有朱特人、盎格鲁人、撒格逊人、丹麦人、诺曼人随身带来了各自不同的原始习惯法,使英国的早期法律制长期保持着混乱无序状态,即使晚在12世纪初仍能清晰地分辨出3种不同的法律,即威塞克斯法律、麦西亚法律和丹麦法律。
与法律多样性相一致的是司法管辖权的多样性。大致说来,那时英国主要有三种司法权,即公***司法权、封建司法权和国王司法权。公***司法权最为古老,其渊源可追溯到古代民众大会的公***权力;封建司法权产生时间稍晚,是封建制度的伴生物;封建司法权则产生双重性,国王既是全国最大的封建领主,又是国家最大的统治者。
三种司法权分别通过三套不同的法庭组织得以实施,即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在内的公***法庭,由领主法庭和庄园法庭组成的封建法庭,以及被称作库里亚即王廷的国王法庭。公***法庭有权受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权限范围与国家的行政区划完全吻合。封建法庭的分布极不规则,因为英国大贵族的领地很少连成一片,多数分布在几个或十几个郡内,因此,一个领主的封建法庭往往被分割成若干部分,像“孤岛”一样散处在全国各地。封建法庭以民事审判为主,主要是协调领主和封臣之间以及封臣或领主或维兰之间的封建关系。国王因为既是最高领主,又是一国之君,其法庭的司法权限本应最为广泛,但在12世纪以前,领主角色在国王身上居主导地位,国君角色尚在其次,国王法庭的实际司法权只限于国王的直接涉及国王利益的诉讼和有关国王直属封臣的案件,所以国王法庭受理的案件总量远少于区法庭和村镇法庭。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法庭。一是教会法庭,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宗教案件总是在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上审理。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下令宗教案件和世俗案件分开审理,因此出现特许的教会法庭。二是特许法庭,最典型的是达勒姆主教法庭、兰开斯特伯爵法庭和切斯特伯爵法庭。三者均是出于军事目的设立的,分别位于苏格兰和威尔士边境地区,享有类似国王法庭的特许司法权。此外,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某些百户区法庭落入地方大贵族手中,从而变成私人特许法庭。城市通过购买国王的特许状,也可获得自设法庭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