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法律图书馆图书证管理办法
1.馆图书证分为借书证和阅览证。读者进入图书馆,需持本馆图书证。(教师使用大馆图书证)
2.院博士生、研究生、双学位生、进修生由院图书馆统一办理阅览证或借书证。一、二研究生、进修生可借图书2册;三年级研究生、博士生可借图书5册。外籍专家由院办担保办理。
3.证收费:博士生、研究生每人每证10元;本科生每人每证5元;进修生每人每证50元/半年。
4.图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冒用。借用或冒用他人图书证,一经发现即行扣留,停止使用一个月。
5.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因借书证遗失,被他人冒借图书,概由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6.读者遗失图书证,请立即到借书台挂失,挂失一个月后补发新证。补证费:借书证20元,阅览证10元。本馆每月15日集中补发一次图书证(遇节假日顺延)。
7.此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法律图书馆书刊借阅管理办法
⒈ 本馆书刊一律实行开架借阅。开架书刊每人每次限取3册, 阅后按号放回原处。
⒉ 图书(中外文)、外文刊合订本借期为一个月。如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可续借一次。
⒊ 下列书刊不外借:中文现刊、合订本;外文现刊、原版港台书、影印港台书、工具书、中文库本书。
⒋ 教员出国期限超过半年者,出国前应还清借阅的全部书刊。
⒌ 读者在阅览书刊时,请爱护图书,不要圈点、涂抹 、如发现损坏图书,视情节按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有关规定处罚。
6. 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超过一天,罚款0.2元,假期内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1-2周内还清 。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⒎ 读者丢失图书赔款数额按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办法
电子阅览室是向本校读者提供数字化信息、文献服务的主要窗口,为了加强管理,合理高效利用阅览室,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校学生凭本馆借书证进入本室。
二、读者应服从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的安排。保持室内整洁,严禁吸烟喧哗。注意操作安全。
三、听从管理人员的辅导;操作遇有困难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求助。发现机器故障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
四、上因特网浏览网站、参与BBS站点论坛、收发E-mail等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严禁查阅、下载或上载反动、淫秽等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五、正常拷贝或下载信息、文献,须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并将相关内容暂存在指定的文件夹内。
六、在电子阅览室上机检索、阅览数字化文献,浏览网站等操作如需要打印文本,应缴纳相关费用。
七、室内资料及设备应予爱护,不得私自拆卸、挪动、更换造成损失者须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