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中法律问题

根据已存在的案例,法院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金额的约定与事实不符,不应当以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作为确定双方出资比例的依据。章程作为工商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即为为工商登记对于股东权的证明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登记不具有设权效力,只具有证权功能,而且这种证权功能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司的外部关系中。股东私下的约定未经过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响其对公司股东投资比例的确认。

总的来说,在涉及公司对外关系时,应以章程等工商登记的材料为准,但在公司内部,股东内部约定应视为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作为确认股权比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