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何以发生怎么样

大约800年前,世界首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在我国问世;400多年前明代御史吕坤的名言“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也被国人传诵至今。但一 直以来,对导致冤案产生的观念性原因进行探讨的著作在国内还未曾出现过。由美国俄亥俄州原检察总长吉姆61佩特罗及其妻子合著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 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中译本的出版,很好地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导致冤案的6个因素和8个迷信 作者吉姆61佩特罗从事法律工作长达28年,所以该书不是停留在理论的阐发,而是以案说法、以案探情,通过一位位美国版“赵作海”的遭遇,将导致冤假错案 的6大因素以及背后的8个司法迷信鲜活而又惨烈地呈现在我们面前。鲁迅说过“悲剧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作者的反思因其沉痛而更见价值,也因 其努力而避免了更多错误。作者坦陈:“在职业生涯的早期,我非常信任审判系统的精确性。我觉得大多数被起诉的人都是有罪的。当我仍然相信真相更多地站在控 方而非辩方一边时,我却从足够多的案件中得到了相反的结论。” 作者认为,虚假供述、采信告密者的陈述、劣质的辩护、不可靠的科学、政府的不当行为和目击者错误的证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6大因素。而在美国宪法、米兰达 规则(嫌疑犯有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布雷迪规则(控方拒不交出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辩方无罪证据是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证据 开示制、DNA检测等层层保障下,为何还有如此多的冤假错案发生呢?作者通过研究发现,最根本的原因是错误观念误导了人们(检控方、陪审团、法官等)的行 为,6大因素只是表象。他指出:“终生从政的经历告诉我,作为一个国家,在错误观念没有得到改变之前就来修正我们的制度是非常艰难的。然而,改变了相关的 错误观念之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家。”为此,他将8种错误观念(他称之为“司法迷信”)一一条分缕析,并通过翔 实的数据和大量的案例建设性地告知应该树立怎样的正确观念。 他将应该破除的8大司法迷信归纳为:“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 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 们。”既然是“迷信”,就是盲目而错误的,结果必然是有损法治、侵犯人权的,所以这本书是美国人自我揭短的勇气之作,是敢于担当的道义之书。作者清醒地看 到:“我国监狱人口的规模(世界最多)意味着:即使较小比例的错误判决,在现实中也表现为大量无辜者被监禁。如果司法制度的准确率为99%,那么意味着 23192名无辜者被错误监禁;如果司法制度的准确率为99.9%,那么仍然有2319名无辜者被关押在监狱。”他没有“三七开”的思维,他认为被错判的 即使只是一个人,那个人也是极其悲惨的因而不可忽视。“出狱后的生活是非常困难的,他们不仅错过了许多喜爱的东西,而且错过了文化的进步。”而一旦错判, 平反昭雪的机会是非常渺茫的,“大多数成功洗冤者要与专心致志的公益律师和坚忍不拔的亲人们奋斗多年才能从美国严密的司法系统中挽救自己的生活甚至是生 命。”而如果被错判的死刑已经执行,则是不可逆转的,再多的赔偿都于事无补。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目前美国各州正在自发地开展大规模的“洗冤工程”,大批采用DNA技术来发现错误判决中的无辜者,这本书就是对“洗冤工程”发现的 错案的展示与“病例”分析。托克维尔说过:“我之所以考察美国,并不单纯出于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我的希望,是从美国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教训。”我们读这本 书,也并非要从中找寻美国的黑暗面,或者为我们自家国家的冤假错案寻找借口和台阶。 沈家本有言:“吾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愚”,应该说,美国的教训值得汲取,经验应予借鉴。每个司法工 作者都有必要看看这本书,尤其是检察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一方面,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得非常明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和美国是一样,检察官的责任都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另一方面,我国有重口供的传统,“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一度被奉为金科玉律,而在刑事 诉讼法没有确立全面的沉默权背景下,这本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特殊的重要性。 (发表于《法治周末》11/22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