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判给对方我不想给怎么办

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导致提起离婚诉讼,且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肯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环境、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之后,为了子女日后的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利益而作出具体判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

我个人认为,很多人都在“抚养权”的问题上产生较大的误区。其实,当事人之间撕破颜面争的就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子女日后的“所有权”和“归属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建议当事人请遵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如果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法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当事人司法拘留等相应处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法律)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