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撞死人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相关法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近亲属交通费、近亲属住宿费、近亲属误工费。

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并且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骑车人刘某被两车先后撞击并最终死亡。刘某的家属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因认为两名肇事者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刘某死亡,市一中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9月20日,受害人刘某骑车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与霍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的越野车相撞,刘某倒地。此后,姬某驾驶的农用自卸车由南向北驶来,与霍某、倒地的刘某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死亡,霍某受伤。事发后,姬某逃逸。

经交通部门认定,在霍某与刘某事故中,霍某与刘某为同等责任;在姬某与霍某、刘某事故中,姬某负全责。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死者刘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姬某、霍某与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费用***计一百余万元。

今年7月18日,一中院作出判决,刘某在本次事故中先后受到霍某及姬某驾驶车辆的撞击后死亡,现无法明确确定刘某死亡系哪次撞击所致,因此二人应当承认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将赔偿数额确定为40余万元。

人民网-骑车人被两车撞击死亡?法院判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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