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谈谈对城市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解看法和建议
你的问题比较宽泛,一般来讲我们写论文只需要从中抓住一个点或者一个面进行阐释就可以啦,这样才能更精辟,更深入,譬如你提出的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谈谈对城市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解看法和建议,我们只需要从城管法律中提炼出一点,并对其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在此给你如下的例子及看法:
准确理解和把握“文明执法”
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作为最具有东北特色、历史也最为悠久的吉林市,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高度,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坚持“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更要求我们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调文明执法。笔者结合这四年多执法实践就准确理解和把握“文明执法”谈几点看法。
一、与时俱进,理解文明执法
什么是文明执法?从广义而言,是法律要求、纪律要求、道德要求三者的统一。从狭义上讲,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在,我们对文明执法的法律要求抓得比较严格,并有法律程序保障。如审判中因程序错误影响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性质认定的,必须重新审理,而控告、检举、上诉、申诉、国家赔偿等制度的设置都是违法执法的救济程序。但不少地方对文明执法的纪律要求特别是道德要求不甚重视,对违反道德要求的执法者没有查处、批评、纠正等有效监督机制,“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然存在。
众所周知,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执法行为理应是文明的行为,因为它代表国家的权力,执行的是国家公正的法律。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执法人员视国家的执法权力为私有权力,视执法地位为称霸地位,视执法利益为个人利益。这样的思想表现在行动上,就会出现和发生不文明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不文明的执法过程等等。如整顿市场秩序、取缔乱设摊位时将抢称杆、撸称砣,取缔排挡摊位时将三轮车和台案踢翻、锅碗瓢盆等当众砸坏、撒落街上的行为就决不是文明的执法行为。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旁落他人,又怎能通过行政执法过程树立执法公正文明的形象呢?这些不文明的执法行为,玷污了执法队伍整体形象,破坏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法律的威信,损伤了群众的信心。
国家赔偿法可以对错误的执法职务行为赔偿,可以对执法队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约束,但老百姓对法律的尊重、对执法者的信任,又怎是一个“赔偿”可以了却!要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那些令老百姓想起来就“困惑”、“震惊”和“害怕”的错案,就必须坚持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通过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真正实现文明执法。
法律和纪律都是文明执法的保障,但不能代替职业道德。道德水平是业务水平的基础,业务水平再好,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文明基础,执法者言行举止、纪律作风就会出问题,错案也就难免会发生。退一步说,即使错案没有发生,不良的言行本身也会使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形象打折扣,司法权威的社会信念遭受破坏。为此,认真分析执法队伍中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明教育,特别是加强执法权力观、执法地位观、执法利益观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执法行为道德准则和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言行,倡导文明执法;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先进形象,实乃当务之急。
二、文明执法与执法队伍建设
作为城市管理一支重要执法力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员们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为维护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毋庸讳言,个别队员也存在着粗暴执法、以罚代管的现象,侵犯了群众利益,败坏了队伍形象。诚如队员所说:“我是一名城管队员,在我们要求别人理解、支持我们的同时,我想和我们队员说句心里话------我们要尊重我们自己。”市政府一直重视加强这支队伍建设,从建队之初就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必须遵守的12项管理规定,要求队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并且明确对违规执法行为,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可见,强调文明执法是相对于行政执法队伍目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而言的,很有必要。
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属性所决定的。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外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正如有人所言,“公安管犯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这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明,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对违规违法行为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能够得到纠正的。文明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新形象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在抓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上,本人认为有必要坚持公正原则、求是原则、说理原则、廉政原则、服务原则。具体来说,坚持公正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舞弊;坚持求是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似是而非;坚持说理原则: 耐心解释,以法服心,不以势压人;坚持廉政原则:奉公守纪,洁身自好,不从中渔利;坚持服务原则:面向基层,为民解难,不摆臭架子。只有通过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理想、道德教育,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塑立起执法人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牢记宗旨,热情服务,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才能实现文明执法。
诚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船营直属大队领导所言:“我们头顶国徽,代表政府,当须秉公执法,但归根到底,我们是执法为民。”作为城管队员,只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才能在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体现文明执法。
三、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罚”、“关系执罚”、“人情执罚”,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规范办案就是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不矛盾。但是,严格执法不是粗暴执法,那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执勤标志,仪表不端庄,语言粗鲁,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既背离了严格执法的精神,又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既不是严格执法,又不是文明执法。相反,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文明过了度,那也不是文明执法,而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
由此可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目的一致,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常识所了解的。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认为“执法不能文明,文明就不能执法”的人,混淆了两者的关系,是错误的。
四、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拉扯、推搡,与不文明执法有原则区别
城管执法大多牵涉到违法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违章建筑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管理难度较大。刚刚教育纠正过的当事人,第二天又堂而皇之地我行我素。三番五次的教育,苦口婆心地劝说对于当事人无济于事。一旦真要依法处罚或暂扣其物品,他们就会铤而走险,以命相搏,管理越来越难。执法中往往碰到两种情景,一种是当事人作出可怜状,以博得过路群众的同情,造成很多百姓对城管误生“不文明”的印象;另一种是当事人抗拒执法,殴打城管队员。
因此,在实施强制清除过程中,判断城管是不是文明要破除两个误区:
误区一: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清除是完全必要的,此过程中发生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不能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其间如果当事人躺在执法车下面阻挠执法,或辱骂城管队员,蓄意扩大事态,引起路人围观,堵塞交通,城管队员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将辱骂、耍泼的当事人制服,这难道是不文明行为?如果不强制清除,事态就不能平息,执法就不能顺利进行,破坏城管、阻碍交通的状况就不能得以改变。文明执法是一个过程,有的路过群众对城管执法前期的教育、规劝直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情况一概不知,单凭看到强制性清除的情景就指责或投诉城管“不文明”,这有失公允,是对城管的误解。
误区二:冲突过程中执法队员被迫自卫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当少数“地痞无赖”拿起凶器殴打执法者时,城管队员奋起自卫,冒着生命危险制服“地痞无赖”, 并扭送公安机关,是完全合法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表扬。而有的媒体接到投诉仅到现场问几个人就报道“城管打人”,这是失实报道,误导读者,使城管声誉严重受损,也使众多执法队员深感委屈。一位同行者说:我们现在不是执法难,而是不能执法的问题,要么请公安一起去,要么请人大代表一起去,证明城管没有打人,否则有口难辩。
五、要努力营造文明执法的社会氛围
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管队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城管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从城管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入手,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落实一案一卷制,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城管队伍的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走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健全城管行政复议机构,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城管监察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其次,要提高市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市民素质和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市民在获取环境享受的同时普遍承认并愿意承担城管环境保护的义务。要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要加大城管宣传教育力度,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市民了解城管,理解城管,支持城管,明确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是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不接受处罚或暴力抗拒城管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只有在城管执法被市民普遍认同为是维护城管环境的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再次,政府要加大投入,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力配合。城管执法队伍对市容市貌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其目前的社会地位并未与其突出贡献成正比。城管队伍装备差、经费缺、待遇低,而执法遇到的矛盾冲突日趋激烈。每次执法队员们都要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忍辱负重,即便如此,队员被辱骂、殴打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城管队员要在执法中求文明,在整治中求安全,在困境中求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践表明,失去经费扶持,失去安全感的重负使城管队员不能无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城管环境保护工作。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城管的投入,提高城管队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改善城管装备,强化城管执法手段,完善城管法规中的强制性措施。同时,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达成***识,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城管执法效率,确保文明执法。
以上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有什么问题可以再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