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格式及要求
遗嘱的要求有:
1、对主要遗产的处理意见;
2、对自己后事的安排意见,包括安葬地点、安葬形式、安葬规模等;
3、对自己遗体器官的处理意见,包括是否解剖、是否捐献医疗单位等;
4、对抚养的意见。
房屋继承遗嘱的格式要求有什么
1、本人身份的说明;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4、本人财产的说明;
5、本人保险的说明;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