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