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即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相互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平等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和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缔约国有义务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以优先权待遇。所谓优先权是指,各缔约国的国民在首次向一个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内容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的,可以要求以首次的申请日作为后一次的申请日。

3、独立性原则,即各成员国之间,对同一发明或者商标批准授予的专利或者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是按各自法律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互不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即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人,必须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实施其专利发明,否则该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有权根据请求,颁布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或者依法撤销专利权。

所谓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和贯穿整个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普法行为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