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财政配套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虚列财政配套资金,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不过,现实中很难按此执行。
配套资金,是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通俗地说,就是由上级财政或部门拨一点资金,同级财政或部门出一点资金,项目单位自己筹一点资金。从配套资金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范围广泛
在各级、各个经济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的使用相当广泛,诸如农村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农机购置补贴、乡镇综合改革、移民安置、扶贫贷款、林业贷款、水利、矿产开采、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安居工程、低保、消防装备建设、科技项目、科技创新、重点科研、义务教育工程,还有外资项目等等。配套资金的项目之多,范围之广。
二、到位不足
从多年来的审计情况看,配套资金执行结果的总体概念是:省级超额,自筹积极,市欠县级,县欠严重。
三、弄虚作假
财政部门采取先拨入而后扣回的办法。
项目单位采取先转入而后抽走的办法。
项目单位采取虚列支出作为自筹资金。
项目单位将不属于该项目的支出当作是对该项目垫付的资金而视为自筹资金上报。
财政、主管部门的资金未到位,项目单位采取挂应收款的办法。
项目单位采取虚报财务报表的办法。虚报配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