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契约伦理关系的法律属性
所谓契约伦理就是人们在订立、执行以及毁约中所表现出来的伦理性质和执行契约中所需要的伦理基础。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以一定的伦理品质做基础才能实现,如诚实守信原则、责任感等等。
首先,订立契约本质上就是一种合作。诚实守信的伦理活动,本质上也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作,合作就意味着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认。在契约中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你所应享受的权利,反之亦然。因此,契约双方必须对"合意"负责。要保证商品交换的有效性,必须有一种交换双方***同遵守的准则、规则,这种规则的形式就是契约,而保证契约有效性的则是信用。
其次,订立契约是解决交换问题的最为合理的方式之一,而订立契约和执行契约恰是一种典型的伦理活动。任何契约的订立都是一种许诺。许诺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宣誓、互换物品等,最常见的是文字形式的许诺,用明确的条文把各方所享权利和所尽义务规定下来。一般来说,这个明文规定了的条文具有法律效力。而单就条文内容说,它实际上就是一种伦理要求,只是把伦理规范给具体化了,具体化为功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契约伦理作为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起着一种保证作用。换言之,契约伦理是市场经济运作过程的伦理基础,契约伦理所保证的就是交易活动中的合作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任何市场交易活动的达成,必须以交易双方的平等性、自愿性为前提,强制的或让予的交换不是真正的交易活动。由于交易活动带有差异性、矛盾性和竞争性。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总是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求得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最原初的动机。
在通常情况下,完全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交易活动是难以达成的。然而交易活动又必须进行,因此,市场交易的差异性和矛盾性使交易活动必须进行但又不能随意进行。“竞争”的结果则是形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交易标准。这种求同存异的交易活动,就是建立契约、并且诚实守信地履行契约的过程。
诚实守信地履行契约是人类行为理性的最为直接的形式之一。诚实守信地履行契约,对双方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约束。诚实守信地履行契约不仅是一种自我约束,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合作。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使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在整个社会内流动和分配,因而打破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与交换的自发性与地域性,使不同地区和不同的人们在经济依赖性的基础上联系了起来。而人们愈是借助于市场经济这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来追求效率,就愈是要相互依赖,甚至只有为他人和社会生产才能为自己生产。于是,人们通过商品交换这种特有的社会交往形式,建立起了日益复杂的主体间关系,形成了多重的主体间关系的性质,这就为在生产和交换中形成市场规则并有效地遵守规则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越是想在生产和交换中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就越是要诚实守信地履行与交易各方签订的契约。
诚实守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所内在要求的一个伦理品质,是交易活动中契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在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利益关系,使双方有必要签订某种契约以实现各自的目的。契约的订立意味着,交易双方去掉了各自不利于对方的利益要求,而保留了有利于对方的一面。为了使这种保留具有有效性,交易双方或以口头形式或以文字形式把这种保留确立下来,以使之具有可预期性。这种预期能否实现、实现到何种程度,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守信程度“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如果有人把钱借给我,到期之后又不取回,那么他就把利息给了我,或者说是把我在这段时间里可用这笔钱获得的利息给了我。假如一个人信用好,借贷多,并善于利用这些钱,那么他就会由此得来相当数目的钱”。“切记下面的格言:善付钱者是别人钱袋的主人……一次失信,你的朋友的钱袋则会永远向你关闭。”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碎也得注意。“一直把欠人的东西记在心上,这样会使你在众人心目中成为一个认真可靠的人,这就又增加了你的信用”。
所以,美国的富兰克林总结道,除了勤奋和节俭,在与他人的往来中守信并奉行公正原则对年轻人立身处世最为有益。这就使我们不难发现,守信具有双重价值:功利价值和伦理价值。守信是在追求功利价值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