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颁发程序和要求

法律分析: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基本农田造林不予登记,不予林权登记。

1、书面申请(包含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种、林地四至等内容);

2、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3、1:10000地形红线图(一式二份,加盖林地所有者和林业站印章);

4、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6、公示表、公示相片、林权台帐;

法律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