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其中一人回家后死亡,其他人要负担的法律责任
不管是逢年过节,还是平时关系好的朋友聚会,喝点酒,对于中国人来讲,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随着社会风气的逐渐转变,以及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经验教训,不文明的酒桌习惯,也慢慢消失了。
聚会喝酒,劝酒的少了,逼着别人喝酒的更少了,好多人因身体原因或者个人习惯,从死命喝白酒,改成了适可而止,或者用红酒、啤酒代替。身体不好的,大家都会体谅,酒喝多的,也都会由清醒的人或者召集者安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开车的找代驾,也成为***识,还催生了一个新的服务行业。
但是,意外总是会发生,也不排除一些不文明现象,或者自制力不强的人,喝酒发疯,因而发生一些对自己、对别人不负责任事情。按法律规定,朋友聚会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责任。区别是有过失行为的是连带责任,无过失的责任人,分担民事责任:
1、有不当行为的***同饮酒者,如果在酒桌上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或者明知道对方有身体疾病劝酒的,或者召集人未将醉酒者负责护送到家的,纵容醉驾的,等等,对***同饮酒产生的伤害或者后果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同承担伤害行为的赔偿。
2、无不当行为的***同饮酒者,如果没有劝酒的行为,或者本人喝饮料,或者中途离开,或者已经尽到了护送、劝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责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赔偿方式是协商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协商后确定,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协商不成,家属提起诉讼的,无责任人也不一定担责,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或者依规而行。
文明饮酒,适量饮酒,或者以茶代酒,都是更好的选择。有一个心灵鸡汤式的论断,说南北方人差异:南方人为什么富?因为他们喜欢喝茶、聊天,越喝越清醒,越喝越谦虚,觉得自己一无是处,需要奋起努力;北方人喜欢喝酒,越喝越糊涂,越喝越兴奋,老子天下第一。这虽然是个笑话,却也反映了一种现状,值得北方喜欢喝酒的粗犷汉子深思。
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
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的,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