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怎样消除 电信法律服务业务?
尽管如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阿兰.鲁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词已经被滥用,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以贸易自由化、生产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金融活动全球化、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和各国商法体系国际化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已势不可挡。在金融、商务等领域出现了十分复杂的跨国法律问题,“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呼声随之而来,律师将不再与打官司划等号,中国律师正迎来以大市场、大收购、大重组为背景的更广阔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入世”,是中国政府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政府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作出的三点承诺到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的CEPA区域经贸合作模式的开展,我国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正在快速演进,与此相伴随的是国际同业的激烈竞争。面对竞争,中国律师界急需既了解国情,又了解世贸规则,同时又有开阔的视野,能够解决跨国法律事务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面对“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的大潮,中国律师任重而道远。二、中国律师应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必然性。 1、利益驱动是律师服务国际化的内在动因。国际化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利益的竞争,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70 年,全球的服务贸易仅为710 亿美元, 1997 年达到13200 亿美元, 2005年则达到47750 亿美元,法律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形式之一越来越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对象,谁能够在这一领域占据优势,谁就能够在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竞争中获得巨大利益。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各国纷纷要求在国外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本国商业利益,而且是为了寻求更广的法律服务市场,争夺更大的法律服务利润。截至2005年,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已经达到171家,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129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42家。目前,随着我国大量优秀企业和上规模企业的上市,随着借壳上市公司重组与兼并成为近几年经济特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已经代表中国以后若干年经济结构的主体。而上市公司的运作,始终发生不断的重组、收购现象、并以大市场为背景。这种特点也必然带来中国律师业结构的调整。以上海律师为例,第一批律师如李国机等以打名气为特色,出名后有人请,这种不分专业的知名律师模式仍然是我国目前中小城市律师所采取的执业路线。第二批律师是专业化服务模式,名字与专业划等号,如朱树英的房地产业务等,这种律师执业模式多为大城市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采用。而目前,以企业收购、兼并和公司重组为特征的新一代律师执业模式已经悄然掀起(此类业务在美国早已开始),中国目前此类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为它服务的律师被称为华尔街律师。2、潜在竞争是律师服务国际化的外在推动力。中国政府逐步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纷纷建立,但由于法律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地域专属性,同时考虑中国相关立法对外国律师在我国活动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的外国律师主要是从事与本国法或国际法有关的金融、商务方面的业务,例如提供有关其本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咨询等,而外国律师在现阶段要想就中国法律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仍然是十分“困难”的。然而,外国律师面临的上述“困难”正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而逐渐消除,在将来,当国外一些从事移民、收养、婚姻关系法律服务的民事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尤其当他们可以就中国法律出具意见书时,就会对各个层面的中国律师形成直接的竞争,也正是这种潜在的法律服务竞争逼迫着中国律师要抓紧现有时机快速成长起来,以迎接未来国际化的竞争与挑战。三、应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策略。1、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自身定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 条和第34 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律师服务国际化归纳为四种服务方式: 第一、境外提供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通过函件、电讯等手段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和律师行不进入外国提供服务;第二、境外消费方式,指客户在出国后,由外国当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方式,指律师到外国设立相关机构,并向外国当地客户提供服务;第四、人员进入方式,指律师个人到外国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中国律师界开拓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大致包括“坐守国门”和进驻境外市场两大类。“坐守国门”包括上述的“境外提供”与“境外消费”两种方式,因此涉及不到外国律师的“市场准入”问题,且各国对此也一般不作限制,因此,较为适合在提供国际法律服务方面尚处幼稚、辅助阶段的中国律师采用。进驻境外由上述“商业存在”与“人员进入”两种方式组成,这两种方式均需通过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法律服务,涉及严格意义上的“外国律师的市场准入”问题。在进驻境外方面,中国的金杜和君合走在了前列,但并非抢得了先机,因为根据他们的报告,其在美国硅谷和纽约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仅仅起一个“窗口”作用,同时将该“窗口”作为信息联络、人才培训的基地,并通过该“窗口”获得声誉上的裨益。然而这些分支机构却很难做大作强,境外市场很难拓展,主要因为:第一、像美国这样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很成熟,竞争很激烈,尤其在金融、商务领域,各个层面都已经有律师在做,而且做得很细;第二、境外律师很难融入背景相当复杂的英美法律服务市场;第三、即使对于考取美国律师资格的中国律师而言,在美国用纯熟的英语进行交流和书写文书仍然是一件难事;第四、文化差异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隔阂,这种隔阂无处不在;第五、在境外开办律师事务所成本太高,因此,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律师暂时还没有能力把法律服务完全国际化。相反,对于中国市场内的国际化法律服务业务,中国律师由于在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政策的把握、人际关系的熟悉、综合的融会贯通方面较外国律师具有优势,因此, 我们目前应该充分发挥“坐守国门”的优势,逐步发展壮大之后再进驻境外市场。2、中国政府需要为中国律师“松绑”。中国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法律服务行业做出的承诺,只允许外资所对国际规约、惯例以及该律所被注册执业的其它WTO成员的法律,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雇佣中国律师。国务院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也重申了这个界线。然而事实上,上述规定并未真正阻止外国律师在暗中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无形中却严严实实的为中国现职律师戴上了“紧箍咒”。一方面,一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在处理涉及中国法律时,通过打“擦边球”的形式实行幕后操作,即由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只是经中国律师事务所翻译、核实、签字,实质性工作都是由其内部的外籍律师亲手处理的,有时更干脆,直接由外籍律师向客户提供涉及我国法律的意见书,只是在结尾加上一句申明:“本所不具备解释中国法律的资格”等。其实,中国政府多虑了,真正决定律师业发展的还是市场,如上文所提及的,眼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还未对中国律师构成真正冲击,原因是当前进入的都是很大规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主要是金融、商务方面的非诉讼服务,在其他很多领域和层面(如民事领域)他们无法提供服务,而在他们可以提供的领域,我们在客观上也很难插足(但少数律所如金杜、君合、海问、通商、竞天公诚、大成等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可以说,中外律师各有各的空间,互相可以填补对方的空缺市场,其彼此之间主要还是合作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另一方面,中国律师因为不能以律师身份被外资所聘用,因此无法接受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培训机会,也就无法快速提高在非诉讼高端业务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技能和经验,等到可以做同样业务的时候,由于长期被排斥在非诉讼高端业务领域的大门外,又没有能力做好,没有竞争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韩国的金融重组工作,多是由欧、美国家的律师担当主角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这个例证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及时为现职中国律师松绑,允许外资所聘用中国律师,使中国律师通过参与外资所的实践快速成长起来。3、律师事务所采取的内部优化措施。(1)充分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建设方面,多数选择了“合伙制”的模式,这是一种人合性质的模式,讲究的是一种团队合作,然而遗憾的事,大多数国内所只是挂“合伙制”之名,行“个体经营”之实,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对在某领域有专长的律师而言,与同事分享交流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不一定带来个人利益,因而缺乏与所内同事协作的动力,反过来,这位律师即使有极其丰富的经验,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也是有限的,不足以针对所有客户面临的所有问题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但又因为不能得到其他有专长律师的合作,而只好一边摸索一边应付。由此可见,面对国际大环境下的复杂法律问题,律师事务所内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管理运作机制,调动每一位律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扬律师团队合作精神。(2)发展规模、细化分工中国律师起步晚,律师事务所规模也相对偏小,世界知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人数可达到三四千人,而中国目前最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人数不过四五百人,在法律服务国际化大背景下,非诉讼业务又是主流,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有较高要求,为的是在应对各种复杂问题时,能够保证有充足的法律资源可以***享,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交流。事实上在西方,从事非诉讼业务的,通常也多是由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所掌控,而个人律师事务所有的只能开展诉讼业务,如英国。就目前而言,为摆脱规模小的困境,我们可以借鉴90年代初法国律师界面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冲击时的经验,即运用国内重组甚至跨国联合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然而,对做好非诉讼国际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规模化只是一个前提,为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规模化还必须做到专业化,即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将有专业特长的律师细分并建立专门的法律部门,集中管理,集中指导,以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例,其根据自身业务强项将律师分组为:公司组(包括外商直投部、并购部、房地产部、电信、传媒和技术部、劳动部)、融资组(包括银行部、证券部、保险部)、知识产权组(包括专利部、商标部、知识产权诉讼及法律事务部)、国际贸易与政府事务组(包括国际贸易部、反垄断部、日本部)、诉讼仲裁组(包括国际诉讼仲裁部、国内诉讼仲裁部),金杜正是凭借其准确的定位分工,做强做大,不仅成为中国第一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同时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3)资深律师的传帮带。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是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的提高得益于每一位律师执业水平的不断进步,因此对于一位办理国际非诉讼业务的新手而言,迅速的提高其办案技能对律师团队的整体合作十分重要,而这些实践技能的获得不同于法学院的课堂知识,它们需要在熟悉业务的资深律师的指导下从实际办案中一点一滴的积累,通常采取的做法是,让年轻律师由初期的跟随和观摩发展到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参与办案学习,使其通过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督导批评,学会查漏补缺,逐步成为熟练掌握办案技能、了解办案传统的实践性律师。目前,中国已经将这种学徒制进行了制度化,即把经过一年的实习作为获得律师执照的前提条件,但这一制度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这一年实习期或更长的时间内,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将资深律师的传帮带很好的落到实处,以便迅速培养业务新手,全面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服务质量。4、律师个人通过留学深造提高外语沟通能力。从事国际性的法律服务,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其中对外语(尤其是英语)的掌握对于面向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至关重要,很多情况下,中国的律师,本可以就中国法律向跨国公司提供同等的甚至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但跨国公司不信任你,不给你表现的机会,原因很简单,因为语言的关系,中国律师不能用外语(包括英语、德语、日语等)直接与外商(英国人、德国人、日本人等)进行交流,使他们宁愿花大价钱去聘请国外的或香港的可以熟练运用外语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因此,对于有意从事国际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而言,根据自身的未来业务定位,去国外深造,过语言关,是目前提高律师自身竞争力,迎接未来国际化挑战的有效途径。以自费美国留学为例,只要获得中国法学本科文凭,并通过TOEFL考试,即可申请美国法学院1年期的LLM(法学硕士);而对于通过中国司法考试但并非法学本科毕业的中国律师来说,也只要凭本科文凭,并通过TOEFL考试和LSAT考试,即可申请美国法学院3年期的JD(法学博士)。同时,中国司法部针对国内优秀年轻律师还设有“选派青年律师赴英培训公费留学项目”,即有2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年龄35岁以下,通过雅思考试的中国律师,通过申请可以有机会去英国(其中在英国10个月,在香港2个月)公费深造一年。5、国内法学教育机制的完善。法律服务国际化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高素质的国际化法律服务人才离不开教育的国际化,对比中西方法律教育,我们还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本科阶段过多关注法律专业知识的灌输,却忽视知识结构的全面构建(尤其是经贸知识),而我们知道,法律服务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首要关注的就是经济关系,因此,一位只懂法律不懂经贸知识的律师终究是不会在国际化的大潮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相反,美国大学本科没有法律专业,因此,每一位攻读JD的美国人都有了本科专业的丰富背景知识,加上JD课程选择空间很大(甚至可以跨学院修得学分),美国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相对而言是比较全面的;第二、中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学生较为死板,没有创造性,而西方则鼓励创造性思维,美国法学院典型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的优势在于,即使一位律师不知道所有的法律规定,但通过对有关法律进行调研后,仍然可以运用其分析技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