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忏悔录的简介和评论

《忏悔录》(The Confessions):相当著名,是奥古斯丁初为主教时写的,属赞美之歌的属灵自传。对原罪忏悔只是颂赞副带产生的结果,关于神怜悯主权如何吸引浪子归回,因着奥古斯丁对这点快速的顿悟,他得以藉此重新诠释自己的过往。书中最突出的是报导他虔诚的母亲莫妮卡,这是古代文献中最迷人的母子关系。这是一部深富灵性之美的作品,《忏悔录》让我们看到一副强有力的头脑和丰富的心思、如何辛苦地迎向信心之光。

奥古斯丁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对人性的判断趋向是恶的主流观点。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前提也是人性恶,惟其恶,才需要忏悔,才需要救赎,才需要法律的出现.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恶判断的基础之上,其重要作品《忏悔录》也是在对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后写成。

人性为什么是恶的?对此追问要回溯至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在此,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的传说,认定人有“原罪”。这就是人的原始罪恶,是上帝给予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人为什么会忽视或抛弃永恒之物而倾向较低的东西呢?奥古斯丁认为,这不是由于某种外在强制力量迫使人们这样做的结果,完全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因此奥古斯丁将人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归于人的自由意志。正当的爱就是遵循好意志,爱其所当爱,行其所当行,从而过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灵魂总会发生偏离的情形,无福的人往往是滥用了自由意志,使意志变坏,在爱上帝和自私自爱间选择了后者,丧失了永恒的追求。可见,灵魂向下运动的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结果,作恶靠的是自由意志,它给我们犯罪的能力。当人行善,则是实现了上帝给人自由意志的目的,为恶则是错用了上帝给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因此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自己的犯罪而接受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奥古斯丁人性论的整体构成。恶的原始来源是人的原罪,而贪欲导致恶行,其背后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产生罪。而“罪是人类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因此必须产生。这种人性论构成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坚实基础。

奥古斯丁认为真实的正义可以在人性与上帝相联系的那部分结构中发现。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它源自本性……正义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东西”。要求国家遵循正义就是明确地将严格的道德界限施加于政治权力之上。实际上,奥古斯丁认为,如果国家的法律不符合自然法和正义,便不具有真正法律的特征,国家也不是真正的国家。“如果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一致同意,便没有人民;如果法律不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便没有法律。由此可知,没有争议就没有国家”。现实的法律秩序必须具有一个基础,这一基础不可能是法律自身,不能仅仅因为国家机关制定了它,就可以把法律的标签贴在上面。这一基础必须是其他事物。这里,它就是真理的源泉---上帝的意志。

他认为,正义的主要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如果人不侍奉上帝,怎么可能体现正义?既然他不侍奉上帝,灵魂便没有合法地支配肉体,理性也没有合法地支配感情。”“如果个人没有正义,这样的个人组成的整体也没有正义。因此在这些人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对法律的一致同意”。所以,由于人没有自由意志,如果不侍奉上帝的话,人的灵魂就无法合法地支配肉体,而在没有个人正义的情况下,集体正义也无从谈起。所以要实现正义,首要的前提就是爱上帝、侍奉上帝。同时他还认为正义先于现实的社会秩序。在他看来,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在而存在。正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它给予每个人应有的尊严……它源自本性……正义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观,而是某种内在力量给予的东西”。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和自然法,否则就不具有真正法律的特征,国家也不是真正的国家。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律学说为西方基督教文化以及政治法律学说的发展作出了其不可或缺的贡献。作为中世纪黑暗降临前的最后一位伟大科学家,他的著作构成的教会教义的主要轮廓一直统治着整个中世纪。他的法律思想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