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过刑的人有哪些限制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限制如下:
1、就业上的限制: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职位不能担任,一定条件下不得担任律师等。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1)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行使政治权利的限制:对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于自己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限制: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