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过刑的人有哪些限制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限制如下:

1、就业上的限制: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职位不能担任,一定条件下不得担任律师等。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1)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行使政治权利的限制:对于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于自己的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限制: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