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商、文化、影视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禁止向未成年人开放其不宜进入的场所。

经市、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确定的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应悬挂明显的未成年人禁ru标志,并不得让未成年人进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