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出租车管理法规

个体出租车管理法规

第七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营车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型符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要求。

二、在车顶安装个体出租标志灯。

三、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识别标志和字样。

四、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

五、车内安装收费计价器,里程表和收费计价器保持准确、有效。

六、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七、车内备有计价器使用说明书和市物价局监制的车辆租价标准、收费办法。

八、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安全隔离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九、车容(包括车内外)整洁。

第八条 申请经营个体出租汽车,应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域,属城区、近郊区的,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属远郊区、县的,向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申请,应按照《办法》本规定及个体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批准的,发给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准驾出租汽车证、服务证。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运营车辆应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提前10天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的,须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个体出租汽车在运营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物价、税务、计量、工商、公安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每月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运营报表。

二、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佩戴出租汽车服务证。在车内明显位置放置有驾驶员照片、姓名、编号和监督电话号码的驾驶员服务卡片。

三、车内无客必须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在有条件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四、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收款后必须付给乘客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费额相符的收费凭证。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

五、服从运营场所的运营调度和管理,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协调运营服务的各项措施。

六、严禁将营业车辆转租他人经营。

七、严禁伪造、涂改、转租、转借各种营业标志和票据。

八、遵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