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

破产财产 的变价原则: 一、公开处理的原则。破产财产是全体 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基础,变价工作事关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 清算 组在对破产企业财产作变价处理时应发通知,通知所有债权人及 债务人 ,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资产变现。 二、征得人民法院许可的原则。清算组制定财产变现方案,应提交 债权人会议 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清算组的工作有监督、确认和撤销权,所以清算组在处理企业财产的变现工作中,应事先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三、成套设备整体出售的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规定:“破产企业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分散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可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的方式进行。 但是,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