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
法律主观:
关于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的回答见下 一、 劳动人事争议 的当事人、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 有权 委托代理人 参加仲裁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 仲裁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 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仲裁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仲裁代理人是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的,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委托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仲裁活动。委托近亲属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应要求其提供 亲属关系证明 。 当事人是用人单位的,可委托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工作人员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明。 六、当事人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提交所在社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加盖公章的推荐函。 七、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无法申请仲裁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但应提交劳动者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的,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