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销毁物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关于销毁物品的相关规定,对于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