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第八条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第九条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完善水利工程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观测、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第十一条 水库、水电站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库、水电站开展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