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大陆架划分的立法规则

大陆架也称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它的范围自海岸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陆架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5.8%。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原为海岸平原,后因海面上升之后,才沉溺于水下,成为浅海。

海洋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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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资源丰富,石油占全球的25%,渔获量占世界海洋产量的90%,滨海砂矿也很可观。因此,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很显然,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定义,比地理学上的定义要宽得多。

海洋划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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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海洋划界是沿海国扩大其海洋管辖区域的结果,包括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海洋划界不仅仅是按照自然所呈现出的界线划定有关国家的管辖区域,而是确定一条政治法律边界,是一个政治法律过程。

海洋划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这些原则都有哪些内涵?直到今天,国际社会对此还存在着不尽一致的主张。不过,有三条原则已经成为普遍***识,即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划界基础

公平原则是划界基础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一些国家开始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邻国的大陆架边界。

公平原则要求在划界中不仅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而且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呢?

第一,参与划界各方必须有协议。这是一般国际法对海洋划界规定的位于其他原则之上的“首要规则”。国家在划界谈判时可以考虑法律、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只要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它们可以采取任何它们认为公平的边界。

第二,结果必须要公平。无论采用何种划界标准和实际方法,必须保证获得公平的划界结果。为此,可以采用任何的划界方法。同时,所谓的结果公平,取决于有关各方各自的满意程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划界方法要能够产生公平的结果。因为没有一种方法能够在不同个案中都保证公平结果,所以在划界过程中,并没有强制要求使用某种方法。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划界方法,应取决于对该案情况全面考察后的判断,任何方法只有当它在特定案例中能够实现公平结果时才适用。

重要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是重要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被广为接受,深刻地影响了国家海洋划界实践的发展,成为国家大陆架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在国际司法实践上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

等距离规则

等距离规则容易产生争议

“等距离”的概念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确立,即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国家之间根据等距离的方法———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大陆架边界。

关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各国的实践,“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已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以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并不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把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划界原则。因为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而言,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未必合理,或者会产生不公平。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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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划界的历史上,有一些著名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不仅解决了当事国之间的管辖海域纠纷,也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位于大西洋东北部,面积约57万平方公里,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周边国家主要有丹麦、荷兰和德国。丹麦和荷兰主张采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由于德国的海岸向内凹进,采用等距离的方法划界将使德国被封闭在丹麦、荷兰的海域之内,无缘于北海中部的油气富集区。因此,德国主张根据三国大陆架的具体情况,使每个沿海国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额。1969年,国际法院作出了判决:丹麦、荷兰和德国大陆架的边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使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区域归其所有。这样,德国的大陆架得以伸展到北海中部。

缅因湾划界案

在1978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法庭认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目的是按公平原则划出大陆架边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强调公平原则和大陆架面积与海岸线长度应成合理比例。

总之,海洋划界司法实践的历史表明,公平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愿各国都能本着公平的心态,妥善解决海洋领土的争端问题,更好地开发和利用这一片人类***有的资源。

缅因湾位于大西洋西部,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鱼类资源丰富。两国渔民的竞相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在划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张相去甚远。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加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法院为他们划出一条既划分大陆架又划分渔区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认为,这样的单一界线应该从地理上寻求划界标准。于是按照两国海岸的海洋投影重叠部分进行划分,然后以辅助标准对不公平之处进行调整。最终的界线基本上位于两国各自主张线的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