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人民日报》转发《中国妇女报》文章?
我十分支持《人民日报》转发《中国妇女报》文章。正如人民日报所转发的文章,立意的根本在于?学生犯错,老师该管?,把惩戒权还给教师 ,将有利于教育的发展,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的重要性在于以下几点:
1、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注定是失败的教育。?
教育在手段上原本就必须宽严适度、恩威并重。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教育对象是一群半生不熟的孩子,一味地强调以德服人、以理服人,显然是对牛弹琴。古人早就给予了我们足够的警示?玉不琢,不成器?,60年代更是对教育一再强调?打是疼,骂是爱,不打不骂要变坏?!
2、对于孩子的过度保护,直接剥夺了教师的惩戒权。
一部《未成年保护法》,相当于直接剥夺了教师对学生惩戒权,也是正是因为有了这部法律的对青少年的过度保护,让原有的教育秩序和规矩,荡然无存!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育上的?规矩?就是犯了错就要受到惩戒。现在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任性胡为的青少年,学校里之所以有那么多老师明哲保身,就是因为这部法律的过度纵容和缺失了教育惩戒权。?
3、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必须有法可依,必须修改《未成人保护法》。一方面还给教师教育惩戒权,需要有法可依,必须有专门的立法,理所当然,惩戒有据;另一方面还给教师教育惩戒权,不能与有关法律相抵触,没有打骂,就无所谓惩戒,而打骂惩戒又和《未成年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想抵触,如果是说不清道不明,哪个老师敢于对学生行使惩戒呢?
在古代的学堂教师都有一根戒尺,面对顽劣的学生给予惩戒,以端正其言行,而实际上这根戒尺大多数老师是很少用的,也不过是轻轻落下起到一个震慑警惕的作用,即使是如今,新加坡保留校长对于犯错学生的鞭刑,美国对学生有关禁闭的权利,可见适当的惩戒是必须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而不完整的教育是无法培养下一代的神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