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的规定

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的规定包括:

1、投资者需承担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

2、清退资金应优先偿还全体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可采取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本金、折价入股和实物抵债等方式。

3、清退资金不足以偿还全体集资参与人本金时,按出资比例予以统一清偿。

4、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利益应从其本金中扣除。

5、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以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等。

6、非法集资人应加强资金归集,与集资参与人充分沟通、协商,制定清退方案,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清退方案制定和过程监督。

7、刑事案件追赃挽损、资金清退不适用于本条款,仍按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款项清退的原则是确定受害人、受骗的数额,然后依据追缴的款项,对受害人进行退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