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几个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你根本不用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办法,直接用《劳动合同法》就够了。如果还是不太清楚就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裁决已下单位拒不签订的,你应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拒不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能由劳动监察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就罚款,没有其它办法。所以你的第二次申请应该是不予支持的。

第一次申请裁决书已下,法院应该也只能强制执行养老保险、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这些具体涉及钱的方面,而不会强制执行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你的第一次申请内容不明确和裁决书已下,因此不对第一次申请做出解答。